近日,湖南湘潭韶山市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未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7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韶山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韶山市清溪镇车站路的大热门购物广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维保单位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未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9.1.4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条的规定,消防部门依法对其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十六条中《裁量参照表》编号(006-4)较轻违法情形中执业项目涉及建筑、场所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该单位执业面积为1600平方米),决定对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罚款0.5万元,对个人罚款 0.1万元。
由于该单位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整改并主动向消防部门书面报告,隐患整改完毕,且该场所经营范围较小,根据《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视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根据《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消防部门经集体研讨后决定给予湖南南兴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目前,罚款已缴纳完毕,该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表示,今后将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标准要求开展消防设施维保工作,规范相关记录填写。